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理成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石。
经营者王跃。
被执行人王跃,男,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理成餐饮店、王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沪0104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侵权赔偿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跃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杨光美地5幢1703室不动产,因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暂不具备进一步处置条件。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跃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3,007.03元,扣除执行费3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657.03元。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于 杰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