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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阿克苏阡陌果业专业合作社、东莞市樟木头艾香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民初10633号之一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阿克苏阡陌果业专业合作社、东莞市樟木头艾香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阡陌果业专业合作社;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东莞市樟木头艾香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10633号之一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艾香水果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郭艾香,女,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阿克苏阡陌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艾香水果店、阿克苏阡陌果业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审判员 刘先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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