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9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伍壹捌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内黄县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口(金桂公馆)。
经营者:魏永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伍壹捌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