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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进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80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进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进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瀛,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进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曦。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进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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