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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尹刚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9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刚强,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其与被告尹刚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刚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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