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92号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永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槐,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卿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昌。
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卿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刘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