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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77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2号楼1层125、126、127、128、129、130、131、143室。

法定代表人:董本库。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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