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77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2号楼1层125、126、127、128、129、130、131、143室。
法定代表人:董本库。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强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