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王颖。
被告:杭州富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丐洁。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