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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齐万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宁知民初字第514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齐万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齐万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齐万云,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南京金桥装饰城百路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在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38号F1015号摊位。

委托代理人齐桂芳,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齐万云的胞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齐万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万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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