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61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建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