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知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水祥。
委托代理人叶青。
委托代理人茹秋坤。
被告唐金增。
被告李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增、被告李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