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京穗宁机电产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宁知民初字第63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京穗宁机电产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南京穗宁机电新产品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穗宁机电新产品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43-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京穗宁机电新产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