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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
案件名称155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金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亮,男,汉族,1967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柳胥村,系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三里桥万客隆超市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吴金亮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诉称,七匹狼公司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3368418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 图形及及字样,挂钩塑料、纸制包装及腰带尾部有图形及字样。

七匹狼公司指诉该被控腰带与正品相比,无吊牌及防伪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售价远低于正品价格,系假冒七匹狼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诉讼中七匹狼公司提供1000元公证费及4000律师代理费元发票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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