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5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亮,男,汉族,1967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柳胥村,系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三里桥万客隆超市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吴金亮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诉称,七匹狼公司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3368418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 图形及及字样,挂钩塑料、纸制包装及腰带尾部有图形及字样。
七匹狼公司指诉该被控腰带与正品相比,无吊牌及防伪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售价远低于正品价格,系假冒七匹狼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诉讼中七匹狼公司提供1000元公证费及4000律师代理费元发票各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