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95号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
被告胡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英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