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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车佰乐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702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江城区车佰乐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车佰乐汽车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308号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市水口洛塘**1和**(联合中心村膀路头地段)。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车佰乐汽车配件店。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经营者:魏启浚。

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车佰乐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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