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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五一与永康市油川长远塑胶五金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40号
案件名称胡五一与永康市油川长远塑胶五金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五一,永康市油川长远塑胶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五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油川长远塑胶五金厂。

负责人冯晓军。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五一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油川长远塑胶五金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胡五一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五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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