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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温知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01号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HWEEYONG。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树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小舟。

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剑挺。

被告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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