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36号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深惠路。
法定代表人廖光明。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XX网吧,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水围村691号1楼。
负责人李娟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