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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明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36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明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XX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36号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深惠路。

法定代表人廖光明。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XX网吧,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水围村691号1楼。

负责人李娟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东龙珠网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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