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286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韩全啟。
被告杭州正大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
委托代理人朱琪。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正大网吧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