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03民初3932号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PaolaFontanelli,董事。
法定代表人:SebastianKlev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89、91、93号首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桃,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荣,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宏,系其员工。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起诉称:被告林建荣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广州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商铺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建荣向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5000元,该款项于2021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国贸支行,账号:34×××30)。
若逾期未付,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有权以被告林建荣为被执行人按100000元为执行标的扣除其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林建荣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不再向被告广州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荣追究本案的任何侵权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2021年7月20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