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水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昱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鸽。
上诉人占水定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知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水定于2012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水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占水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占水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