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林坚彬,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坚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坚彬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