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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毛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六民三初字第00012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毛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毛德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德伟,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玖,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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