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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尚仙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尚仙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尚仙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宋君。

被告:尚仙兰。

委托代理人:卢吕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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