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一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
被告吕仁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祖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仁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