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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与罗次南、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与罗次南、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罗次南,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

公司董事博克.迪特(Bock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Martin),蔡次.若根(ZeitzJochen)。

委托代理人刘伟银、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罗次南,男,1932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沙溪镇丰泽时装店业主。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

负责人刘燕光,职务:主任。

在本院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罗次南、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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