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扬知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芳,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倩,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杨春英,女,汉族,系江都市塘头家乐福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贻,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德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