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58号原告:谈某某,男。
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
系公民代理。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53×××××××.×、ZL20063×××××××.×)、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6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给原告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