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21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学美,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经济开发区,系平湖市钟埭佛奥轴承经营部业主。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段学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