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成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阳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原审被告杭州腾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权。
上诉人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杭知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