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255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王记周黑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3YR2559,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区紫金广场B区130号。
经营者:石芳芳。
被告:石芳芳,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王记周黑鸭店、石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80元退还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