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忠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南县,无业。
2011年1月9日被抓获,1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忠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上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起,被告人上忠成在其租用的西安市雁塔区英发寨村4号殷某家民房内,利用购买的散装白酒、委托他人制作的假冒西凤御宴酒包装盒、纸箱、商标、合格证等物品,制作成假冒西凤御宴酒5760瓶准备销售。
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证明:西凤御宴酒38元/瓶*6瓶/箱*960箱=218880元。
2011年1月9日,被告人上忠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的假冒西凤御宴酒5760瓶已被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告人上忠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证明、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驰名商标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单、鉴定证明书等书证;
商标、包装盒、酒瓶盖、铆钳、橡胶锤、西凤酒胶带、装酒用引流管等物证;
证人殷某的证言;
被告人上忠成的供述;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忠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88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上忠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为了保障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持有人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忠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已缴纳七万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商标、包装盒、酒瓶盖、铆钳、橡胶锤、西凤酒胶带、装酒用引流管等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