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彭荣福。
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芳,系苏州市金阊区墨派家具经营部业主。
被告王小龙,系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昌龙家具厂业主。
原告彭荣福与被告李泽芳、被告王小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彭荣福于2011年8月5日以相关证据暂时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彭荣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彭荣福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