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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锡知民初字第0083号
案件名称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江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江阴一帆新型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锡知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YANXUZHU(徐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召利、冯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江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临港新城夏港三联村茅场里路**/div>法定代表人胡继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新华,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div>负责人刘宇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丽君。

被告江阴一帆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申兴村西街**/div>法定代表人徐时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安福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江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联村委)、江阴一帆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帝安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召利、冯石,被告江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新华,被告三联村委委托代理人尹丽君到庭参加诉讼,一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安福公司诉称:其系ZL0124××××.9“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

江中公司在其围墙上所使用栅栏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查,上述栅栏系三联村委委托一帆公司生产安装。

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帝安福公司的专利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帝安福公司表示放弃要求江中公司、三联村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中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可能涉嫌侵权的栅栏是三联村委统一安装的,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一无所知。

被告三联村委辩称:其不存在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夏港镇镇政府要求,工业园区的公司需要统一安装栅栏,涉案栅栏是由三联村委出面代办,统一向一帆公司采购安装,但栅栏款系使用的公司自行出资。

帝安福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三联村委没有侵权行为,不需要赔偿,请求驳回帝安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帆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帝安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专利号为ZL0124××××.9号的“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簿副本;

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3、专利检索报告;

4、艾克赛尔(江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赛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帝安福公司起诉时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诉讼中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艾克赛尔公司,涉案专利有效及其保护范围;

5、艾克赛尔公司声明,用于证明艾克赛尔公司排他许可帝安福公司实施涉案专利,同意帝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艾克赛尔公司放弃起诉,帝安福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6、被控侵权栅栏照片,用于证明江中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江中公司对帝安福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三联村委对帝安福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从照片上无法看出栅栏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江中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江中公司与江阴市三联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

2、三联节能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一帆公司向三联节能材料公司开具的收据;

4、三联节能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的证人证言,该证人到庭作证,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江中公司使用的厂房系向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租赁,该厂房外围的栅栏由一帆公司生产安装。

帝安福公司对江中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三联村委对江中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三联村委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联村委与一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2、一帆公司向江阴市宪章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利尔包装有限公司和江阴市东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被控侵权的栅栏系一帆公司生产安装,具有合法来源,且安装栅栏的钱不是三联村委出资的,三联村委也未指定栅栏的外形。

帝安福公司对三联村委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由三联村委出面与一帆公司签订合同,安装在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等四公司的栅栏是一样的,属于侵权产品,一帆公司应对上述栅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中公司对三联村委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诉讼中,根据帝安福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江中公司的围墙栅栏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勘验笔录一份,并拍摄了8张照片。

帝安福公司、江中公司和三联村委对上述勘验笔录及照片均无异议。

一帆公司未就本案事实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对帝安福公司、江中公司及三联村委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所拍摄照片,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6日,祝庆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8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4××××.9。

此后,祝庆林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徐衍,徐衍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帝安福公司,并办理了专利权变更登记。

2010年11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艾克赛尔公司。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装配式方管栅栏,包括穿过横栏的孔与其连接的竖栏,通过连接件与横栏的两端连接的桩柱,其特征在于横栏,竖栏均由方管构成,竖栏的至少一个侧面上有与固定插板配合的竖向槽孔,固定插板的槽颈支承于孔的边上,固定插板有与竖栏的侧面连接的卡接边。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艾克赛尔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其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帝安福公司排他实施涉案专利,放弃本案诉权并同意帝安福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

2009年7月29日,三联村委与一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三联村委向一帆公司购买栅栏,单价为110元,总价为66000元,合同中注明具体以安装实际米数为准,并约定由一帆公司负责安装,安装验收合格,一次付清工程总款。

合同上盖有一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0年1月25日,一帆公司向三联节能材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2759.45元、事由为栅栏的收款收据。

同日,一帆公司还分别向江阴市宪章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利尔包装有限公司和江阴市东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事由均为栅栏,金额分别为21184.35元、19402.35元和6157.8元的收款收据三张。

另查明,2008年10月1日,江中公司与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三联节能材料公司位于江阴市夏港镇三联村茅场里路3号的厂房4000M2,租用期从2008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又查明,2011年7月6日,经帝安福公司申请,本院对江中公司围墙栅栏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被控侵权栅栏的竖杆与横杆均为方管,横杆有孔,竖杆从孔中穿过,桩柱通过连接件与横杆的两端连接;

竖杆侧面有对应的槽孔,工字型的插板插入槽孔旋转90度后,其槽颈支承在孔的边上,并通过两端的卡接边固定。

帝安福公司,江中公司、三联村委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一帆公司是否应承担帝安福公司诉称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将被控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比对,若一一对应,则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情况,被控侵权栅栏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能够一一对应,可以据此认定被控侵权栅栏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江中公司使用的涉案栅栏是其向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租赁的,三联节能材料公司是该栅栏的所有人,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称该栅栏系其委托三联村委出面向一帆公司采购。

三联村委称其为统一辖区内企业外墙栅栏的外形,由其出面统一代三联节能材料公司、江阴市宪章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利尔包装有限公司和江阴市东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向一帆公司购买栅栏,并提供了其与一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一帆公司向栅栏的使用单位三联节能材料公司等四家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涉案栅栏系一帆公司生产安装。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一帆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涉案栅栏,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帝安福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在艾克赛尔公司表示放弃起诉权利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本案诉讼。

帝安福公司未提供自己因一帆公司侵权而受的损失或一帆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计算依据,请求本院参考一帆公司向三联节能材料公司、江阴市宪章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利尔包装有限公司和江阴市东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四家公司销售栅栏的事实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侵权行为情节、侵权后果、产品利润及一帆公司销售栅栏的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帝安福公司“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01247514.9号)的产品;

二、一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帝安福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三、驳回帝安福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一帆公司负担。

(帝安福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一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一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帝安福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科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朱佳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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