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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业与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知终字第176号
案件名称朱建业与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建业,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中平。

上诉人朱建业因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建业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9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建业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建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建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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