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81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商城万庄超市,住所地淄川区张博路公交车站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L0Q7D33。
经营者: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梅,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商城万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