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60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韩全啟。
被告:杭州小虫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福明。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小虫网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