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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花与常熟市豪毅纺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07号
案件名称杨玉花与常熟市豪毅纺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玉花;常熟市豪毅纺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杨玉花。

委托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豪毅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砚泾工业小区。

负责人沈凤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花与被告常熟市豪毅纺织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同日,原告杨玉花以双方已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豪毅纺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杨玉花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为2190元,由原告杨玉花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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