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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星火与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499号
案件名称冯星火与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星火,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99号原告冯星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旗。

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小燕。

被告傅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火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火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星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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