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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春与尤建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29号
案件名称许建春与尤建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建春;尤建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许建春,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告尤建明,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许建春与被告尤建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许建春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许建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许建春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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