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514××.×)纠纷一案期间,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珠海市大××有限公司、张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