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瑞和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希平,董事长。
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罗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静,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被告苏州市瑞和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12月15日,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瑞和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