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18号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候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被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喜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合军。
被告瑞安市佳诚机械厂。
诉讼代表人叶守格。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佳诚机械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瑞安市晨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