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