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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增与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24号
案件名称王永增与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永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利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肖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郜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

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永增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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