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利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肖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郜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
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永增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