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24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