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西坤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7号
案件名称张西坤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西坤,刘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7号原告:张西坤,男,1974年6月20号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冲,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坤与被告刘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坤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西坤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