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4号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海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被告: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
代表人:茹松其,厂长。
被告: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26号7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姜艳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