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84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天润发日用百货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F,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闸东路。
经营者:金少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发日用百货购物中心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