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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7号
案件名称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某某,梁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童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系深圳市福田区××广场××电子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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